人寿保险公司抱怨,除非允许他们取得申保人的遗传信息,否则他们就会遭受损失。而消费者却坚持认为,这种信息不应该包括在保险条例范围之内。这两方面都可能是对的吗?

在过去10年中,私营保险业因坚持要有关申保人的遗传信息而受到批评。政治家和消费集团担心,遗传信息的利用可能会导致一些人没有能力承受保险费用。他们指出,某些被认为是不利的遗传因子并不一定会决定一个人的寿命。他们还感到,风险分类的“钟摆”已经向对低-风险保险单持有者有利,面对高风险个人和一般社会不利的方向摆动得太远了。

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则认为,遗传数据同当某人在申请保险险种时要求提供的其他常规信息并没有两样。他们担心,那些了解可能会影响他们及早提出赔偿要求的信息,但又不将信息通知保险公司的人提出的保险申请会増多起来。这是一种名叫“相反的选择”或“反选择”的惯常做法。他们认为,可以利用遗传信息是有好处的,一种阴性的测试结果可以使一个具有家庭病史的申保人得到标准保险费率的保险。

这里要讨论的是在“以个人身份承担责任”的保险单中的保险精算的和道德上的公平性,这种保险单要求申保人提供个人的信息。首先,要为保险精算师要求考虑遗传信息的权利作辩护。其次,要看到争论的另一方的优点,他们强调的是道德上的公平性问题和对保险政策制订者的挑战,就是说作为一种社会的公平性问题,人们有得到人寿保险的权利。最后,通过提出一种新型的人寿保险政策,来提出打破这一僵局的建议。在这种保险政策中,保险公司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再要求申保人泄露自己遗传测试的结果。

老年痴呆病

就长期保健保险(LTC)和遗传测试而言,老年痴呆病具有愈来愈重要的意义。与这种老年发作的病症有关的几种遗传基因最近已被发现。为了对这种疾病作诊断,或对它将来的发生作预测而作的遗传测试,已经商业化,或者正在开发之中。老年痴呆病协会认为,“一种与老年痴呆病有关的基因的存在,不应该作为决定保健保险、LTC保险或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多少的依据,也不应该将它用来侵犯任何人得到关怀和服务的权利。”该协会还推荐了一种匿名的测试方法,以使测试结果不出现在个人的医疗记录之中。类似地,一个国家研究小组声称,遗传测试可能会被正在发展中的保险业所利用,以防止给风险较高的个人保险。这样的立场已激起保险公司根据经济的和精算的原则为它们利用遗传测试结果辩护。

这些政策性声明,反映了对遗传测试会限制得到LTC保险的正常的担心。但是,所建议的防止保险公司利用关于老年痴呆病的遗传测试结果的补救法,实际上是对购买LTC保险的权利的一种要求,而不顾有人会提出索赔。与这种建议有关的问题是:私人保险是自愿的。消费者可以按个人的意愿进入和退出保险市场,左右保险公司,选择或多或少的总括保险(comprehensive cover),并且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和提出赔偿要求的期望值来购买保险。

如果保险公司采纳了这个建议,由于老年痴呆病引起的保险总赔偿和LTC赔偿百分比都会提高,即便如此,在整个人口中的老年痴呆病的发生率仍旧是一样的。阳性测试结果可能会促使更多的人购买LTC保险,因为他们被告知,测试结果表明他们得老年痴呆病的风险性高。因为有更多的高-风险的人会参加保险,所以赔偿费会增加;他们宁愿购买能得到巨大的利益、保险期长和等候时间短的产品。由于有些人要推迟到被神经生理学测试诊断出患有老年痴呆病时才会去投保,因此,买一张保险单到赔偿之间的时间间隔会缩短。这种测试可以检查出临床前和早期临床阶段的疾病。

意料不到的是,购买保险和赔偿之间的时间间隔缩短会付出特别高的代价:保险公司要付出比它们收到的保险费高得多的保险金。如果将保险单发给一个凭经验已经患病的65岁的老人(但他还没有病到非住进老人疗养院不可的程度),预计的赔偿费可能要比预计交纳的保险费高6倍;如果保险单是由75岁的老人购买的,那末大约会高5倍。

市场会解决这一问题。预测老年痴呆病的遗传测试的精确性可能会提高。有更多的人将会接受这种测试,而且对他们自己的危险状况得到确认,并将根据他们意识到的危险程度作出投保决定。那些老年痴呆病测试为阴性的保险单持有者,将感到他们得这种病的风险性小,其中的一些人就可能会作出不必购买LTC保险的决定。

也有财政上的考虑。购买保险符合基本的经济规律,可以用降低或提高价格的办法来鼓励或不鼓励参加这种保险。LTC保险市场已经受到它的亏损的限制:只有6%的老年人参加了LTC保险,而只有19%的55~79岁的美国公民买得起这种保险。总而言之,由于老年痴呆病人赔偿金的提高而引起的保险费增加和在整个投保人中低-风险保险单持有者较少两方面的原因,将使LTC保险的吸引力减小。

谁有资格参加保险?

大多数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向所有的申保人,不论他们的健康状况和未来的风险如何(包括晚期病人),提供人寿保险。这便将一种私人保险体系的局限性更加显突出来,在这种体系中,人们想得到能承受得起的保险,而同时又保留他们推迟到被保险的事项可能发生时才去投保的权利。

某些公司已在出售这样的一种产品——“简化发行,保险金分等级,终身”保险,不要求医生证明、体格检查或验血。大多数人,只要他们在去年中没有变成残疾或者在过去5年中没有因“潜在的”癌症而接受过治疗和没有住院治疗的,患病到了晚期的,被禁闭在老人疗养院的或艾滋病病毒呈阳性反应者,均可购买这种保险。对在保险单的前些年中因自然原因而死亡的保险赔偿金进行分类,如果死亡发生在分类的保险期之后,或者受保人在任何时候因意外事故而死亡时,均可得到全额赔偿。

如加利福尼亚州简化发行的保险业情况:一个45岁的人可以买450,000万美元的这种保险,每买1,000美元保险的保险费为43美元;而传统的终身保险单,每买1,000美元的保险费只有21美元,这种终身保险单是个案签署的,而且向自然死亡或意外死亡的受保人支付全额保险金。区别是由签署的保险单内容不同而引起的,这种附带医学问题、体格检查或验血报告的保险单收取的保险费要少一些。

简化发行的保险单,不是无条件的或每个人都能买得起的,因为它们太贵了。问题在于,保险公司不能强迫人们去买保险。如果法律上要求一定年龄的人必须买保险,那末这种有保证的人寿保险就会便宜一些。然而在自愿的体制中,只有通过交纳更高的保险费,才能得到购买人寿保险的资格。这里的问题所在,是“你是否愿意选择个案签发的保险,而以两倍的付出去买不考虑健康和风险的保险?”同坚持要求个案签发保险单的做法相比较,在这种现行的简化发行的产品缺少吸引力的情况下,答案是明确的。人们喜欢那种对他们可能会提出赔偿要求的风险毫不在意的保险,而又不愿意交纳这种保险要求的保险费。

社会公道

什么是社会的需要?人们受到关于疾病、残疾、过早死亡和久活而失去他们的财产而引起的财政后果的告诫,却没有得到他们所期望的许多财力足以承担的保护。哲学家约翰 · 罗尔斯断言,作为一个社会公道问题,所有的公民都享有基本的权利。政策制订者必须对保险是否是这些权利的一部分作出判断,如若是,那末应该为公民提供什么样类型的险种呢?因此,他们必须找到如何履行好这方面的职责的办法。

寻找平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险公司应该同政策制订者、医疗机构和消费集团携手合作,以制订出一种不要求申保人泄露他们以前的遗传测试结果的人寿保险政策。

人们可以指望这样一种政策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呢?首先,倘若没有临床的疾病证明,遗传测试就不应该影响可保险性。不得向申保人询问以前的遗传测试情况,在医疗记录中不应该考虑遗传测试结果。其次,申保人应各自签订保险单,保险费要根据包括诸如年龄和已经发展了的疾病过程(包括那些带有遗传成分的)在内的各种因素来确定。一个带有疾病基因但仍健康状况良好的申保人,可以购买到以标准保险费率计算的人寿保险单。但是,如果某种不正常的身体状况被诊断出来会影响到他们要求赔偿的风险时,他们交纳的保险费则要同他们的风险大小相当。第三,这种产品的出售可以附带允许消费者购买无须泄R自己的遗传信息的保险险种的意向声明。因买这种产品而可能被得知的遗传测试结果,不会转交给对其他类型的险种的申请。对其他“传统的”人寿保险形式来说,在签署保险单时允许保险公司利用以前的遗传测试结果。第四,可以从这一计划中的所有保险公司得到的最大保险范围是由合意(consensus)和与一种经济指标挂钩的保险价值决定的。

实施这种保险办法,有赖于政策制订者、医疗机构和消费集团的接受。如果保险公司销售的是保证可以得到能承受得起的人寿保险而又不顾遗传风险的话,那么问题就变成保险公司在签署其他的个人寿险保险单时,要求利用遗传测试结果这一点是否会得到广泛的支持。

[Nature,Vol. 391,199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