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推进,人类基因的某些部分渐渐得到了发现和描绘,在人们欢天喜地地认为一些遗传疾病将因此而有了治愈希望时,基因专利不啻当头一棒,让人疑惑和忧虑——

手头有一本知识出版社1998年5月出版的美国妇女自我保健经典——《我们的身体,我们自己》,它是一本妇女写妇女的书,从女性自身出发了解自己的身体和心理,减少自我贬低和性别歧视,拥有正确的医疗保健知识,保护自己并创造一个公正的两性平等的社会。这本书堪称美国妇女健康运动的结晶,从20世纪70年代甫出版时的200页,扩展成90年代一部750页的巨著,是女性生活和成长的亲密伴侣。

《我们的身体,我们自己》其实于女性,于男性,于我们人类都是一样的,我们需要了解我们自身,我们的生命,我们的基因,我们的疾患,因为这是我们自己的权利。但,如果有一天,我们要测试某一种疾病的基因,但却被告知这种基因已被某大公司申请了专利,医院若不付给该公司费用也无权观察病人体内的基因,惶论病人要付出的费用了。你是不是觉得有点奇怪和愤慨,我们要看自己身体里面的东西,还要向某公司购买专利?

人类的基因是某些人或集团的专利吗?

美国《时代》周刊有幅漫画:两个穿着白大褂的狼脸人正在争夺DNA双螺旋体,寓意自现。沃森和克里克大概不会想到,他们发现的DNA的奥妙会引发一场21世纪的基因硝烟。

“嘉拿芬”之战 · 哮喘波澜

“嘉拿芬(canaran disease)”是一种脑退化失调症,它是致命性的,在婴儿出生3个月后表现出症状。它的病因源于患者的第17号染色体上的部分基因发生突变,造成天门冬氨酸酰基酶的缺乏,慢慢破坏中枢神经系统,最后置人于死地。这种疾病具有种族遗传性,即患者双亲是某种特别基因的拥有者,多发生于犹太人中间。但以前此种基因不为人所知,直到1987年秋天。

狄比 · 格连勃,一名拥有两个患嘉拿芬病孩子的父亲,找到当时在迈阿密儿童医院工作的医生兼分子生物学家鲁宾 · 马达龙,希望他能够利用研制的分子探针检查和诊断孩子的疾病,并能找到治疗这种疾病的方法。应这位父亲的请求,马达龙医生在研究和诊断的基础上,产生了进一步收集这种疾病基因以便深入研究的想法。格连勃和其他患者的家长都十分支持,他们纷纷让医生抽取孩子的血样和组织样本。在患者家属的帮助下,马达龙在1993年发现了嘉拿芬基因,并发明了一种诊断该疾病的遗传学检测试验。于是,马达龙所在的迈阿密儿童医院理所当然地申请了此项技术专利,并于1997年获得该基因的专利权。1994年,医院取得了用这种检测试验进行临床诊断嘉拿芬病的许可证。也就是说,从此,每个患者要进行嘉拿芬基因检测,医院都要收取使用费。于是,格连勃和另外3个家庭的家长愤怒了,他们和3个非赢利性组织一起指控医院违反了知情同意权,基因是从他们的孩子身上获得的,他们有权处置。问题的焦点在于:从病人身上获取的致死性疾病基因能否用于其他人的疾病诊断,并从中获利?如果这种致病基因可以用来诊断疾病,那么商业利益又该如何分配?

2000年10月,美国芝加哥联邦法院受理此案。它也成为美国第一个与基因专利有关的案件。为患儿父母代理诉讼的芝加哥肯特法律学院的劳里 · 罗斯娄律师认为,此案非常有意义。这个独特的案件将会对未来的基因研究和专利分配起到判例作用。

保卫嘉拿芬之战犹酣,太平洋的这一边因中美合作基因研究而引发的基因资源流失问题正激烈辩论。

2001年4月2日至3日。杭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生命伦理与生物技术及生物安全研讨会。会上,新华社记者熊蕾的质疑引起会议争议。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熊蕾经调查发现,在安徽,数以万计的居民为哈佛大学与中国的关于哮喘病的合作项目“贡献”了血样,经精选的血样对研究和开发治疗的药物极有价值,但不少“贡献”者并不知道为谁、为什么“验血”,他们又能享受到什么权利。这不符合国际惯例。3月26日的《望》周刊上发表了熊蕾的调查报道,题目为《令人生疑的国际基因合作研究项目》,并刊载了“验血”者安徽省岳西县头陀镇农民储勉斋一家的照片。大别山深处的农民们当初接受采血,只以为是一次免费“体检”,还深以为幸。

大会上,关于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权、利益分享问题,以及国际合作中本国基因资源流失的问题,在与会专家学者(包括该项目参与者)中间引起激烈争论和交锋。虽然激烈的辩论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结论,但这些问题却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和深思。例如,这样1万多个血样的流出,对我国基因研究的影响究竟有多大?有什么办法和程序能保障利益共享?

前者是涉及到个体的基因权利,后者则关涉一个群体甚至民族的基因权利。这样的基因案例或纠纷,如果没有一个明晰的结果和争论共识,随着基因研究和运用的发展,相信还会增多,并且日益引发伦理困扰。

你能将太阳专利化吗?

何为专利?词典上解释,专利是指发明人在法律规定有效期限内,对其发明成果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如果发明的是一种新产品,专利权就是排除他人对该产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权;如果发明的是一种方法,专利权就是排除他人使用这种方法,并且排除他人制造、使用和销售用这项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他人如果想要使用某项专利,就要获得专利占有人的同意,而且付给一定的报酬,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对技术保密等)。看起来,应该是有发明才能申请专利的,比如爱迪生发明的灯泡等。按照传统的专利法,类似基因发现这样的科学研究获得专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法律随着科技大步流星的发展也在马不停蹄。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一种用溢油改变了基因的细菌,可以获得专利权。于是,这个裁定就变成了一些应用生物公司使人类基因专利化的法律依据。病人就成为研究人员追逐的宝藏,从病人身上发现有用的基因,申请专利,然后就变成独此一家,谁要用,对不起,请先付钱。

美国的美利亚遗传公司在这方面堪称“典范”。这家生物工程公司拥有2个乳腺癌基因专利。当他们得知宾州大学实验室未经允许在使用他们的基因做试验时,马上采取行动,要求立即停止这种行为。进行该项研究的克卡锡斯安和根古力两位博士向宾州大学的律师求援,律师也表示无能为力,研究只得停止。这意味着,人类乳腺癌基因的核苷酸排列次序被美利亚公司拥有了,而所有人类乳腺癌基因的扫描和测试如今举世惟有美利亚公司可以做,除非你付出他们所定的价格。这也意味着,今后我们生了乳腺癌,医院也无权观察我们体内的基因。说起来似乎有点滑天下之大稽。

争议一直在进行。拥有基因专利的公司认为所收取的费用不是使用费,而是试验费。专利局也坚持认为为基础研究所提供的刺激因素必须维持。因为开发基因检测的工作很艰巨,那些机构认为他们有权为其投资索取回报。理由似乎也很充分,专利保护是驱动伟大发明的引擎。如果没有专利保护,从事基础研究的动机将不复存在。

另一种观点则完全相反。美国国会应用生物问题顾问罗莉 · 安德鲁斯认为,基因这种性质的产品不能算是发明,美国宪法设立专利制度是用来奖励发明家的,那种认为基因是私人财产而非公有知识的观点是非常荒谬的。而科学家早在有任何经济动机之前就已经在做纯科学研究了。的确,如果全部都有经济动机的话,充满着人类发明发现的煌煌科技史大概是要重新书写了。在科技史上,1898年12月发现镭的大科学家居里夫妇没有申请专利,他们做这项辛苦的研究全然是科学探索精神之驱动,并没有预设日后获诺贝尔物理奖,居里夫人一生都投身于放射性科学的建立和发展;小儿麻痹症疫苗的发明者钟纳斯 · 索克也没有申请专利,如果疫苗拥有专利的话,我们可以想象将会有多少贫穷家庭的孩子得不到治疗的机会啊,索克在回答为何不去申请专利的提问时,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你能将太阳专利化吗?”但是,索克先生的无私境界在这些年以索克命名的学院里却没有得到发扬光大,而是拥有着数以百计的专利。

表面上这是专利申请与否的问题,其实在它的背后隐藏着一种价值取向的问题。在如今经济主导一切的时代,对利润的无限追求甚至贪婪正成为医疗卫生领域的一种文化价值立场,基因药品的巨大利润空间和市场前景,使人类社会看到了一个金矿,各种利益群体都来参与这一场21世纪的淘金热潮。

人类基因谱的测序是为了更好地把人类自己搞清楚,乃至惠祉人类的,但一旦某些成果变成了某些人或集团的专利,其惠如何体现?

技术 · 法律 · 人性

面对基因专利,赞成和反对都有各自的理由。美利亚的“基因领地”太过霸道,但我们似乎也无权要求人人都像索克这样无私奉献,它毕竟属于个例,缺少人性的普遍性。现在,基因专利问题已经出来了,今后还会有更多,如何看待和处理?

在基因专利问题上,也许存在着两种语境:一种是法律的语境,一种是科技的语境。一般而言,这两种语境是各不相关的,但是,随着基因科技的发展,时代要求这两种语境有一次“对话”,以便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其实就本质而言,这个世界上任何东西都是从无到有的,科技如此,法律亦如此。

由于过去科技的发明发现——从爱迪生的电灯到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其对象都是无生命特性的物体,因此,以往的专利法是以此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今天,科技的发明发现涉及到了生命——基因,从科技角度来说,这是进步,是人类由外部世界转向内部世界的转折,但是却引进了一个会思维的“第三者”,这是以往的专利法所没有顾及也无法顾及的。这种情景类似于天体力学中由“二体运动”进而研究到“三体运动”,虽然仅仅“一体”之差,但其复杂性却不可同日而语,300多年来,科学家尚未找到解决“三体运动”的普适方程呢。

看来,我们在基因专利方面也应该寻找一个顾及三个方面的“普适方程”。

不过,这个“普适方程”应该是以人为本的,而不过分考虑技术和商业的力量,以人体基因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研究原就是为了人服务的。

设计出第一台现代高速数字计算机的图林说过:“现代技术中危险的原因是理性的自律,它意味着在信仰和科学、超越和现世之间的断裂。”(转引自《科技时代与人类未来》(荷兰)E · 舒尔曼著)舒尔曼继而阐述道:“伦理和宗教的观念不再在自然科学和现代技术中起作用。虽然人想由之取得自由,但建立在自律理性基础上的技术带来的却是限制。刚开始危险隐藏着;只有当自然科学和技术的联系变得明显起来,危险才显露出来。技术越发展,危险就变得越明显。”

从基因专利化引发的诉讼和争论,也使我们感到现代科技的进步与社会生活联系之密切,如今已到了切肤的地步。20世纪60年代,德国哲学家马尔库塞在他的《单向度的人》中,论述了科技与人的关系,他认为科技与意识形态一样,具有明显的工具性和奴役性,起着统治人和奴役人的社会功能。他抨击现代化工业的发展在满足个人的各种需要过程中,剥夺了人的独立思想、自主性以及反对派存在的权利,从而使社会成了单向度的社会,生活于其中的人成了“单向度的人”。而科技越发达,这种奴役将愈不可想象。但同时代德国另一位哲学家哈贝马斯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论文集中论述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科技进步作为第一生产力,给社会带来了物质财富,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随之而来的阶级差异和对抗的消失。哈贝马斯指出,科技作为新的合法性形式,已经成了一种以科学为偶像的新型的意识形态,即技术统治论的意识。马尔库塞的学说中科技进步与人的对立,在哈贝马斯这里得到了和解,哈贝马斯乐观于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生活世界。

尽管科技进步并不形成旧有的意识形态特征,但科技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之巨大却是有目共睹的,它巨大地影响着社会发展和人类思想观念以及生活方式,因此科技虽然并不一定形成“单向度的人和社会”,但科技进步和发展对人类固有文化之冲击并不完全是正面效应的。以基因专利化而言,一个层面是科学研究和经济法律问题,另一层面蕴涵着伦理和道德以及人道主义的问题,两者的协调其实也即科技进步与人类、人类社会关系的和谐与否。

“理想国”的社会当然尚未出现,“英特纳雄耐尔”也尚未实现,关于某某基因专利的诉讼也许不会减少,只是希望建立更多互助互利的“平台”,而不是人类自身DNA螺旋体的争夺大战。如是,人类还有什么希望?岂非真的基因控制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