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死亡真的来临,大多数要求安乐死者会回心转意;当脑死亡夹杂了种种功利的东西还不被大多数人承认时,不能据此认为是不相信科学或愚昧。

虽然死亡的意义多是负面而被忌讳,但也有人很洒脱。比如陶渊明就说过,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想来这种洒脱是任何深谙红白喜事之道的人都可能做得到,因为这是一种自然过程,而且是由自然之道来决定和取舍。

然而,如果对死亡加进了人的主动选择,可能就变得非常复杂,甚至会使得问题趋于无解,当然这里不包括战争与犯罪的夺人生命。对生命的主动选择大抵也属于“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的那类事情。

请求死亡多发生在一个人因伤痛无助或感到生命无望而请求他人结束自己的生命,也即安乐死。尽管2002年4月1日荷兰安乐死法律正式生效,安乐死在荷兰以及其他一些国家成为合法,但安乐死法律并没有真正解决人们寻求(安乐)死亡的心理和动机,也因此安乐死并非是解决生命问题的有效途径或适宜途径。

姑且不论安乐死立法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步履维艰,以及赞成和反对者双方不亚于战场上肉搏战那种白热化的伦理和法律论争,仅仅就希望安乐死的人心态来看,他们也并非是完全愿意的。美国俄勒冈保健科学大学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在要求医生对自己实施安乐死的病人中,当真的要执行死亡时,约有90%的人会撤回他们当初的要求。

安乐死在美国俄勒冈州是合法的,但是根据研究人员对要求安乐死的病人的调查,在病人请求安乐死并被确认合乎安乐死的各项条件后,最后用药物实施安乐死的不足千分之一。俄勒冈州近年的重症患者(如癌症晚期)要求安乐死的约占病人总数的1%,但是到最后只有1/10的申请者注射了药物安静地离去。另有9/10的申请者到最后却自己改变初衷,希望活下去。

按照美国全国的统计数字,每年约有2.5万名晚期重症患者请求医生开出致死性药物处方,对自己实施安乐死,而且有21%的初级保健医生接到过病人的这种申请。如果以病人的真实心态观之,这2.5万名病人到最后的死亡关头有2.25万人会回心转意,只有2500人会死于安乐死。

问题的关键在什么地方?从事这项研究的俄勒冈保健科学大学医疗伦理中心主任苏珊 · 托尔等人认为,大多数要求安乐死的重症病人并非真的要求安乐死,他们只是对病痛或其他问题感到恐惧。所以真正的问题是,他们需要宽慰和心理疏导。

脑死亡属于判断死亡之列。当然,死亡不能由自己来判断,而应由他人通常是专业人士即医生来判断。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人出生后如果不是自然死亡,其死亡的决定权是操在专业人士手中的。正是这种死还是没死又成为今天人们一种白热化争论的话题,而这个话题以电视节目主持人刘海若的“死而复活”作为助燃剂而加剧了。

最初刘海若苏醒后流传着“英国判死,中国救活”的说法。但稍后的事实真相是,刘海若曾一度瞳孔完全散大,丧失自主呼吸,对外界刺激毫无反应,英国伦敦皇家自由医院的医生提出做脑干测试建议。根据脑死亡的标准,只有在测试脑干及其他相应检查后,医生才能据此判断刘是否脑死亡。但这一测试建议遭到刘海若家人的断然拒绝。

刘海若家人的决策和行为可以看作是大部分人,尤其是中国人对待脑死亡的态度,其意义已不言自明。拒绝测试脑干就是提前拒绝医生做出脑死亡判断的可能,也就是要不惜一切代价抢救刘海若。后来的情况同样不言自明,不仅刘海若的亲人,就是一般公众也会感到,亲属的要求和决策是正确的。

我们当然不会怀疑脑死亡是否科学。因为脑死亡标准不仅有: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2.自主呼吸消失,3.脑干反射消失,4.脑电波消失等,而且至少要有两位医师确定。但即使如此,在今天也有大部分人并不愿意接受这种对死亡的判断。刘海若家人是典型一例,还有更广泛的人群也是如此。联合国189个成员国中只有80个承认脑死亡标准。我们当然不能据此就认为大多数不承认脑死亡的国家和民众是不相信科学或愚昧。

要问人们为什么不愿意承认脑死亡,也还得从死亡本身谈起。从文化、宗教、习俗和情感上,人类对死亡的认识有着浓厚的远古遗迹。灵长类动物对死亡的认识就是人类对死亡的童年认识。当黑猩猩、大猩猩和猴子中有同类死去时,同伴会把它浅浅地埋起来,并且在土上插一些树枝,一旦看见树枝有风吹草动,就会以为死者还没有死或复活了,便一拥而上将死者挖出来,吹气、拍打。如是折腾至少七八次,或用其他办法测试,如对死者耳朵灌水以刺激其复活,才会确认死者的确已死亡。

这种感性和经验的认识同样可以从脑死亡标准中找到合理解释。脑死亡的基本条件是脑干功能不可逆的丧失,主要临床症状除上面所举外,还有重要的一条:脊髓反射可以存在。由此肌腱反射、腹壁反射和颈以下对疼痛的反射都可以存在(当然也可能不存在)。正是这个重要条件使得一般人尤其是亲人认为脑死亡并没有死亡,还可以抢救过来。所以在17世纪,爱尔兰人还像黑猩猩等灵长类动物一样,怀疑人是否真的死亡或害怕死去的人会复苏,因而要对死者守灵,用时间来验证一个人是否真的死亡。这种习俗在中国也同样存在,有的地方对死者的守灵可以达到七七四十九天。

2000年英国剑桥阿登布鲁克医院的麻醉师玛塔和彼得在《麻醉学》杂志上发表文章说,即使脑死亡后,也不能保证一个人丧失了知觉和行动。因为知觉存在于更高层次的大脑,而且身体可以对脊髓传导的动作有反应。所以,如果开刀(如摘除器官),脑死亡者能在手术台上移动,他们的心脏会剧烈跳动并使其血压升高。这些情况不要说会强烈地打动亲属,让他们于心不忍,甚至会严重干扰做手术的医生。所以即使对死亡看法比较开通的丹麦也只是在1990年才同时承认脑死亡与心死亡,但允许人们自由选择标准。而在17世纪的英国,为了让人们对心跳死亡的认同,亲属还往往要求医生切除死者的脊髓。

转过来再说国内对脑死亡的认同。媒体说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制定的脑死亡诊断标准于2002年10月27日公布,以后对脑死亡就有法可据了。这自然会分成两大阵营,一是专业人员,二是普通公众,焦点是前者怀疑后者会不会认同。从上面种种现象和理由来看,专业人员的这种怀疑可以说是完全存在的。所以,至少脑死亡法会允许人们在呼吸心跳死亡和脑死亡二者中任选其一。而且即使认同脑死亡后,愿不愿意捐赠器官也要经当事者的自愿选择,而不可能做出强迫。

但是,如果为了想尽快地推动脑死亡标准的普及,任何操之过急的激烈言论和行为显然是无法推动脑死亡观念的普及。比如,有专业人士认为,有些反对脑死亡的人猛烈抨击脑死亡的好处是有利于器官移植,这种观点是典型的“道德至上”。不错,在制度不严格时,道德至上就是最后一道防线。由于有“有利益于器官移植”,“有利于节约医疗资源”为脑死亡立法做理由,就不能不让人联想到“医生和家属可以轻易地谋杀患者”,正如反对者提出安乐死可能会被用来谋杀一样,脑死亡也就可能出现瓜田李下之嫌,也可能出现真正的谋杀。

除了上述种种原因使人们还不能很快接受脑死亡外,还应当看到专业人员与公众的认识差异。在决定脑死亡上面,专业人员是制定游戏规则者,也是游戏规则的执行者,而公众则是服从者,他们在地位上是弱势群体。要让弱势者心悦诚服,除了要让他们认识到并真正体验到脑死亡对自身和社会的益处外,专业人士还应当以强势者的姿态以身作则贯彻好这种游戏规则。比如当专业人士自身和自家的亲人也处于相同的情况时,是否也选择脑死亡为标准,这样公众才会信服。正如当年提倡火葬,移风易俗,领导人都首先带头。

请求死亡与判断死亡与人类的其他一些改造自然和环境的行为相似,都是对自然和事物自然属性的一种提前干预。不过,人的本能和现实经验告诉大家,对延长生命和有利于健康的干预几乎所有人都会同意,比如,青霉素的发明、吃补药。然而对于让生命结束的提前干预,如安乐死和宣布脑死亡,就不会那么容易获得人们的赞成。其本质并不在于好死不如赖活,而在于尊重生命和顽强生存。与其提前干预生命,还不如让生命顺其自然,不要人为和他人的干预。因为只有按自然程序决定的死亡才是真实的死亡,而且意义重大,正如细胞的程序性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