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伦理学和人权共同宣言(UDBHR)可能有助于重新定义生物伦理学议程,其中包括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特定议题等——

对不久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第33次会议通过的《生物伦理学和人权共同宣言》,巴西圣保罗州立大学生物伦理学教授莫尼卡 · 塞拉(MonicaC. Serra)认为:通过给予生物伦理学人性化的一面,这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胜利。

21世纪已经见证了激进的变化——在医学、生命科学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和可能出现的事物,还涉及到环境及社会等问题,所有这些变化都需要在国家及国际的行为准则范围内开展伦理学的论争。在此背景下,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草拟的有关伦理学行为的准则是一个值得称赞的努力。

10多年来,UNESCO一直在参与生物伦理学的工作。1993年,UNESCO设立了国际生物伦理学委员会;2000年,宣布生物伦理学是其优先考虑的工作之一。该组织强调了它对生物伦理学工作承担的义务,如近年来通过了《人类基因组共同宣言》(1997年)和《人类遗传信息国际宣言》(2003年)。

促进提高人类的福祉被UDBHR采纳,其中包括洁净水的饮用

2005年10月,UNESCO第33次全体会议采纳了《生物伦理学和人权共同宣言》(UDBHR),该宣言旨在确立生物伦理学的共同标准,“要给人类的尊严、权利和自由应有的关注”。

UNESCO的成员国、许多组织和专家参与草拟了这个宣言,公众也通过在线咨询参与了宣言的部分草拟工作。这是第一个被多国政府采纳的国际生物伦理学文本,并要提交给各国政府执行。尽管这个文本还存在一些不足,但是它的长处是主要的。

就宣言的本质而言,它不可能毫无遗漏地涵盖所有的要求和可能性,不过在UDBHR中没有涉及到对动物开展研究的标准规范,这是值得注意的;在某些要点上,例如关于保护未来世代和风险评价的条款,宣言阐述得不是很清楚;在另外一些问题上,该宣言似乎重复了已有的国际文件的内容,特别是那些涉及到人的研究的条款。

取得的新进展

但是,UDBHR声明,跨国研究必须经涉及到的国家进行伦理学检查允许后才能批准,这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对于在巴西开展的由其他国家和发达国家资助的有关研究,巴西国家卫生委员会在决议里也要确立对这项研究的权利与义务。

还有一个新的要点,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并被UDBHR采纳,即社会责任的观念——促进提高人类的福祉。宣言声明,科技的进步应该使大众获得“良好的卫生保健和必需的药物,充足的营养和水,生活条件和环境的改善”。

这可能有助于建立一个不同的生物伦理学的议程,即在考虑发达国家利益的同时——如克隆、纳米技术及其他问题,还要考虑发展中国家存在的贫穷、食品短缺和洁净水等问题。

UDBHR还极力主张应对宣言的准则进行整体的理解,声明这些准则要理解成“互为补充和互相联系的”。同样地,对UNESCO的3个有关生物伦理学的宣言(上已述及)应该系统地阅读,不要应对其中的某一个宣言单独解释。

与国际人权宣言相一致,UDBHR也对宣言原则的使用范围设立了限制,涉及到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的保护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截至目前,比利时、加拿大、德国、日本、荷兰、英国和美国都表示支持这个宣言。在UNESCO第33次全体会议上,他们也对UDBHR的几项条款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其中包括人权、医学干涉和涉及到的对人的研究。

比利时、德国和英国表示赞成关于保护没有法定身份的人的条款。英国、加拿大、德国也特别提到了关于隐私和秘密的条款。

在这一点上,德国提议“如果使用个人资料的目的发生改变,那么就需要再次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而英国对此提出了异议,坚持认为“私密的个人信息不应以可能会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形式被使用或透露,但是在个别情况下可以使用匿名的和非秘密的信息”。

同时,美国表达了它的见解,认为宣言可以被“理解为在某种意义上与其国内法律相一致”。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文中,美国认为“个人财产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很多其他的权利都建立在财产权之上,每个人都有权保护他们源自科学的、文学的或艺术产品的精神和物质利益”。

发展中国家的胜利?

在讨论宣言文本期间,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们成功地将UDBHR的范围延伸到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之外,涉及到社会和环境的生物伦理学。

如条款1提出,本宣言“提出与医学、生命科学和应用于人类的相关技术有联系的伦理问题,应重视这些伦理问题对社会、法律和环境等各方面的影响”。

同时其他的条款旨在缩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知识等方面的差距。条款2(vi. )旨在促进平等地获得“医学、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以及最大可能的流动,并快速地分享从这些发展中获得的知识”,还包括分享利益。

应对条款2,条款15(a)通过阐述从研究及其应用中获得的任何利益都应与“作为整体的社会或在国际大家庭内”分享。条款24(a-b)说,各国都应“鼓励科学技术知识的自由流动和分享”,并通过讨论达成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构建参与创造和分享科学知识及从知识中获益的能力。

所有这些都具有重大意义。事实上,巴西生物伦理学会表示,UDBHR的最终文本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认为是一个巨大的胜利。在2005年8月至9月举行的第6届巴西生物伦理学大会上,其他拉美国家的代表也表示同意这种观点。根据巴西科技部的提议,UDBHR文本涉及的范围涵盖了与人的生命、社会包容、有权获得健康和医药及与环境问题有关的议题。

西方发达国家对UDBHR某些特定条款的解释和发展中国家的期望可能大相径庭,因为二者的需求和条件不同。但是,这个宣言的原则和声明可能有助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阐释各自的国家政策、立法或其他的法律文件。

制定关于生物伦理学和人权的宣言是正确的。尽管存在不足,但是UDBHR将有助于相关国家确立生物伦理学和人权的方针。最终,这个宣言可能也有助于人类开创一个更具理性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