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形式逻辑、推理的心理学以及新修辞学都不是建立推理科学的完全稳妥的途径,尽管它们各自都已作出有价值的贡献。形式逻辑是严格的和一贯的,不过是形式的,即它不是经验科学;推理心理学就其是经验的而言,是合匣的,但它的经验方法有着固有的局限性,需加以补充,也许让位于一种观察的、历史,的和内省的方法;新修辞学的可贵之处在于其目标的普遍性,但尚需在推理材料和逻辑分析两方面使之更臻具体。

归纳逻辑

有人把归纳逻辑定义为关于逻辑概率或然推理或确认度(一个论证的前提将之赋予结论,形式有效作为特殊情形,其中结论之依据前提的逻辑概率为1)的学问。另一些人把它定义为关于经验科学中最常见的那些类型论证的学问。因此,从这种观点看来,归纳逻辑加倍地同我们的探索有关,因为它能提供给我们科学逻辑和逻辑科学,即科学推理的理论和科学的推理理论。由于这假定的普遍性,还由于这种对非数学推理的强调,所以归纳逻辑可能提供我们试图发展推理科学时所寻求的那种东西。

最近的归纳逻辑工作大都也是同形式逻辑、概率的数学理论和统计学相关联。主要由于这个原故,归纳逻辑既不是充分经验的,也不是充分具体的。它并未有效地和现实地研究实际的科学推理,而这据说乃是它的中心课题。它却在那里没完没了地制定关于那些人为的和浅薄的论证的理论,而这种论证,例如简单枚举归纳在实际科学生活中实属罕见。然而,如果探究这个问题的那些比较基本的部分,则,这似乎包含一些科学,可望弥补形式逻辑不充足的普遍性。这是否符合实际,便是这里要回答的问题。

基本归纳逻辑总是存在着这样的根本性问题:它所研究的归纳论证这种东西究竟是否存在?首先,波普尔派就提出反对。波普尔认为,还没有人成功地解决了休谟的证明归纳合理的问题,即是否有理由以经验到的事例推出尚未经验到过的其他事例的问题。大多数哲学家大概都认为,归纳尚未得到证明。因此,波普尔提出如下论证。既然无可否认,人从经验学习,既然由于休谟的论证,人不可能归纳地从经验学习,所以,归纳即使真的应用于推理,那也是稀罕的,就是说,不存在归纳推理这等事,因而归纳逻辑的研究对象(像通常所认为的那种)也是没有的。在这种破坏性批判的同时,波普尔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重要的任务是确定人实际上如何从经验学习。他又补充说,在科学中可以看到从经验学习的最好的和最明显的事例,因此,这些事例值得加以仔细研究。然而,尽管波普尔及其追随者宣扬这些,但其结果离开可靠和完整还很远。一个基本缺陷是,他们以经验主义为基础,由此他们最注意的是认识论问题,而不是逻辑问题;而就他们对后者的探究而言,他们又不恰当地受他们的证伪主义和可错主义所累。一句话,他们没足够认真地注意实际的、历史的科学中的推理。然而,波普尔对待科学的(“归纳的”)推理的处理方法的总倾向是可以接受的:所需要的是摆脱归纳主义先入之见地分析科学中的实际推理。按照这个纲领,分析像伽利略的《对话》那样一本书中的论证,似乎是值得的。

可惜,离开了这种波普尔派反归纳主义批判,归纳论证存在的问题就要局限在韦斯利 · 萨蒙的《逻辑》之中来考察。萨蒙无疑并不敌视归纳。这本书包括两大部分,分别讨论演绎和归纳。演绎部分是,对形式逻辑的一种标准的基本的论述。另一部分则用来讨论归纳逻辑。这部分有一种未澄清的含糊性,即归纳逻辑究竟研究归纳论证还是归纳正确性,并不明白。一方面,他讨论了许多类型公认为归纳论证事例的论证,如枚举归纳、统计三段论、根据权威论证、类比论证和因果论证。但他始终未提出或利用归纳论证的一般定义。有个貌似这种定义的东西,实际上是关于正确归纳论证的定义,即一个论证应当这样:如果一切前提都是真的,则结论(1)可能真但不必然真,和(2)结论包含前提中甚至隐含地也不存在的信息。然而,他并未表明,各种类型公认的归纳论证是在这个意义上归纳得正确的,尤其未表明它们满足条件(1)。当然,他就归纳论证中可能存在的各种缺陷和各种弥补它们的方法,指出了一些直觉地可能的东西,但是他未提出证明甚或论证,表明当这些归纳论证形式正确时,它们的前提使结论成为可能的。这并不是这本书的基本性质所使然,因为高级的教科书和专著也不这样做;即它们并不表明,归纳正确性的概率论定义正确地描述了实际论证,而仅仅表明,这定义可以描述各种形式结构,而其同实际论证的关系是极其有问题的。总之,如果归纳逻辑研究可定义为归纳的论证,则我们不知道它研究什么实际推理,因为甚至在一个论证可以这样定义时,也未告诉我们第一点;而如果归纳逻辑研究论证的归纳正确性,则我们不知道,有没有实际论证具有所定义的性质。

此外,萨蒙自己事实上承认,任何“归纳的”论证都可变换成“演绎的”论证。萨蒙取消了这个问题,他说,在这种变换中,附加前提在可接受性上通常是成问题的,因而这种变换并不增加总的论证正确性(它是前提和前提与结论间逻辑联系的真值函项)。然而,这论证从萨蒙自己观点来看,应当与他无关。按照这观点,逻辑主要研究前提/结论联系,而不研究前提的真实性。因此,从后一种观点看来,归纳和演绎间区别消弭了。

然而,我们能够对萨蒙的《逻辑》作建设性阐发。我们可把归纳逻辑定义为对归纳论证的研究,然而把归纳论证定义为具有归纳形式的论证。于是,一种归纳形式可用半实物定义来表征,为此借助萨蒙讨论的各种类型论证或者它们的适当变型。因此,归纳论证是具有下列形式或类似形式的论证:(1)枚举归纳:所观察到的F成员中有Z%是G,∴ F的Z%是G;(2)统计三段论:F的Z%是G,x是F,∴ x是G;(3)根据权威的论证:x断定p,∴ p;反对人的论证:x断定p,∴ 非p;等等。“或类似形式”这个短语使这定义成为开放的,所以我们应进行探究,以发现其他类似形式。萨蒙自己讨论了几种这类形式,即类比论证和因果论证。但是,他给予类比论证的形式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而对于因果论证他放弃了用形式定义它们的尝试。至于萨蒙讨论的最后一种“归纳”论证即科学上的假说 - 演绎论证,他提供了一种形式,但这同“肯定后件”的演绎形式有些重迭,因此,就发生了问题,即他为什么讨论这种论证的归纳逻辑,他在讨论条件论证时把它当作一种演绎型论证。回答是,因为他相信,假说 - 演绎论证(它肯定后件)是科学中常见的。但是,在对一切类型人类推理感兴趣的一般逻辑学家看来,这意味着,当一种常见类型论证是演绎得无效时,逻辑学家就应当建立或应用另外的、不怎么严格的、较为现实的评价原则。而这也是“新修辞学”所倡言的主要论点之一。总之,在“归纳逻辑”和新修辞学中,显然必须定义和研究实际发生的常见类型推理。因此,拥有一套可支配的有趣而重要的论证乃是绝顶重要的事。

这种论证的归纳正确性可以类似方式加以研究。恰当地修正萨蒙采取的研究路线,我们就可以说,具有各种归纳形式的论证的归纳正确性取决于许多可以分辨的、但不可严格形式化的条件。例如,枚举归纳取决于“永观察到的F”是否足够多,对于F整类是否足够不偏不倚;统计三段论取决于百分数“Z”是否足够高,前提是否包含一切相关证据;根据权威的论证取决于x是不是关于“P”的可靠权威,而这又取决于许多具体条件;反对人的论证取决于x是不是可靠的反权威;等等。这类条件的识别显然必须以准经验的、具体的、历史的方式完成。

推理的语言学

在一次值得纪念的讨论会上,巴希勒尔哀叹这样的事实:形式逻辑学家在研究自然语言论证上花力气实在太少了。他称这种局面是“人类最大的耻辱之一”,并挑战性地要求“在座的人举一个像样的自然语言论证给我看看,他们已成功地借助形式逻辑评价了其正确性”。与会者响应这一挑战而制定了一张包括此项的书目表。考察了这些项目,就很容易相信巴希勒尔的话是中肯的。这些话作为结语收入这次讨论会印行的文集:“我要求华出形式逻辑应用于评价自然语言论证的例子。我首先要感谢你们中让我注意到我不知道的论文的人:然而,所有这些例子——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全都专门取自哲学议论或数学议论。不过,既然所有这些议论全都是用自然语言作的,所以我必须对我的原始表述作些限定,尽管是很少一点。”巴希勒尔在另一场合,称下述问题是当代主要问题之一:“现有的形式逻辑(演绎的和归纳的)……是否足以使一切确定度无论怎样的论证都形式化,它们用于日常语言中,或者至少用于科学,或者至少用于自然科学(在那里我说的形式化现在是指‘那些应用逻辑中的预备性操作,借之通过解释和释义使日常语言句子适配逻辑形式’)?或者,为此目的是否需要某种更好的形式逻辑?或者,形式逻辑是否根本不能胜任这一工作?”巴希勒尔称这为哲学问题,那意思不是说,仅仅专门哲学家关心之。他只是从修辞角度提出的,因为这是在向第十二届国际哲学大会致辞。事实上,当对逻辑学家说时他便强调这样的事实:他们的疏忽乃是对他们学科历史的一种背叛;而当对语言学家说时,他力图指出这问题对于他们工作的重要性。

我完全赞同巴希勒尔关于这问题之紧迫性的意见。我也接受他的历史命题:这可悲的局面是下述事实酿成的:自然语言的论证历史地发展成为逻辑学和语言学之间的一个无人地带。我也感到,他对这问题的语言学意义的分析,很有道理。他认为,语义学是语言学的中心部分,并声称,除了莱昂斯和温赖克有资格作为例外,几乎所有语言学家都没有看到,“语言学实体间的意义关系本质上是可演绎性关系,因此是逻辑关系。他们所以忽视这一事实,部分地是因为大量指示意义关系的规则其实可容易地和实用地表述为传统 - 语言字典(或词典)中的词条……可惜,词典的明显有效性遮盖了那些思考过这问题的语言学家的眼睛,使他们认为,语义学已为词汇学所穷尽,尽管他们中有许多人注意到这样的事实:至少在确定较长语言实体的意义如何由据说为词典所处理的它们的较短构成实体的意义组成时,还需要别的规则。”这已使“语义学处于一种非理论的、有时甚至反理论的、贫血的状态。”

如果说巴希勒尔的批判是毁灭性的,那么,他的建设性的意见则是难能可贵的。我认为,它们虽然很少既成的东西,但却富含有希望的东西。首先,“我认为,他正确地指出,妨碍理解自然语言论证的主要障碍是用这种语言进行的交流主要取决于语言的(即所考察的交流行动之前的表达)和超语言的背景(进行这交流行动的一般背景、引起这行动的动机、参与者的认识和情感的背景,等等)”。其次,“尝试抽象总是符合规则的。但是,这里绝没有先验地保证:人们通过抽象就更有能力解决给定的一组问题,因为为此目的迟早总得在这抽象步骤之后继之以一个具体步骤——抽象继之具体;否则,显然人们绝不会回到原始问题。”第三,“我们不得不面临决定性的选择:把形式逻辑应用于自然语言句子(‘照原样’),或者应用于一种构造的语言系统的句子,它们‘相应于’(在一种有待于澄清的意义上)原始论证中出现的句子。”第四,既然“甚至今天已知用于直接处理自然语言句子的最先进的方法[蒙塔古及其合作者的理论] 也只是用途有限的……所以,所存下的只有‘间接的’方法”。接着,巴希勒尔提出,间接方法应当是这样的:原始论证“用某种规范化的、中性的、组织化的和系统化的语言重建成可对之应用形式逻辑规则的句子”,由此产生三个棘手的问题:“(1)该语言系统的确切本质是什么……?(2)那将应用于该语言系统句子的形式逻辑的确切性质是什么?(3)指导我们进行从自然语言表达向组织化语言的陈述作决定性转变的理论是怎样的?”巴希勒尔认为,关于问题(1)和(2)已做了极大量的工作,关于(3)实际上还一点工作没有做。不过,巴希尔在把我们带到这个地步后,却止步不前了。

所以,我最关心(3)。我提议作为建立这种理论的基础工作,应当实际地就足够多实例进行这种“决定性转变”,所选取的自然语言论证应有因果的意义和其他意义。这就是说,我首先关心的是重建像伽利略《对话》这样一本书中的论证;然后可根据这种重建建立某种把原始材料和重建关联起来的理论。

推理的实践

迄此讨论的有关形式逻辑和推理科学的所有问题,就可同逻辑实践相对比的意义而言,其对象可称为逻辑理论。这就是说,业已表明,推理理论必须是充分经验的,足以考虑到发生在智人头脑中的实际推理过程,一般地,足以研究修辞和/或归纳的论证以及演绎的本质,还必须是充分具体和现实的,足以考虑到几乎所有推理均用自然语言表达的事实。在对推理作理论化即反思时,这一切批判都是应当记住的,下一步是从对形式逻辑的实际应用,即在自己推理中应用形式逻辑(关于形式逻辑以外的问题)感兴趣的观点进行批判。我认为,迈克尔 · 斯克里文最有力地进行了这种批判。他指出,教育心理学提供了绝对强有力的证据,表明学习在不同领域间的转移是很少的;当应用于形式逻辑时,这意味着,学习形式逻辑,有助于人们解决形式逻辑问题,但对人们关于日常问题或其他问题的推理技能,并没有什么作用。对于这种经验论证,斯克里文还补充了下述比较概念性的意见。一个推理理论不管如何充足,由于事实上它是一个理论,故总是由许多系统地相关联的概念构成,人们力图用它们解决各种关于推理的问题。论证和推理的问题都是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如果想借助推理理论(形式逻辑)解决其中一个问题,那么,首先就必须用理论术语表述这些问题,然后应用这理论的理论原理和形式演算来得出一个理论结论,最后将这理论结论转译成这原始问题的术语,以便可把这结论看作是原始提出的这一问题的一个解、而不是对某个别的问题的解。可惜的是,作为一件社会 - 历史事实,斯克里文又补充说:日常推理问题通常是这样的,也即使得理论编码和解码步骤成为有疑问的,因而作为原始问题是有争议的;所以,超理论的(形式逻辑的)无可争辩的严格性、精确性和可靠性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斯克里文的这些考虑的一般文化的和教育法重要意义是无可辩驳的,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然而,还不明白的是,他对推理实践的强调怎样能同形式逻辑相关。后者毕竟是对推理的(理论的)研究,而斯克里文自己强调这样的事实:任何理论的实际应用都不服从同理论本身一样的规律;例如,理论可能是精确的,但它的实际应用必将是不精确的;或者,理论可能是一门科学的一部分,但它的实际应用将必定是一门艺术。换句话说,斯克里文是否只是在说,如果对实际进行推理和提高推理技巧感兴趣,那么,形式逻辑的研究就不大重要,而如果对形式逻辑的实际感兴趣,那么,最好不要期望过高。或者,斯克里文是否还说,如果一个人对逻辑科学,即对推理的理论化感兴趣,那么,他就应当适当注意推理的实践?关于前一主张,斯克里文的观点已很明确。但我认为,他也主张后者,这里并产生一个问题,即从心理学、修辞学和语言学观点看来,后一批判与前一批判究竟有何区别?因为,心理学家终究是说,形式逻辑未适当注意人实际上如何推理,而新修辞学的支持者是说,形式逻辑倾向于忽视律师、法官、伦理学家、传教士、人文科学学者和外行的论证实践;巴希勒尔则说,形式逻辑忽视了自然语言的论证实践。我认为,斯克里文的观点是不同的,我说它的新意在于提出,推理理论应是关于推理的推理;这就是说,我们的逻辑书应充满关于论证的论证,而不是充满关于论证的原理和概念的理论、推广、表述和系统化,这些为要具有实用价值,需要以后加以应用。无疑,这正是他的新作《推理》的特点。所以说,推理科学的主要因素首先是分析和评价实际论证意义上的推理实践,推理理论提出原理和使之系统化,对于论证的批判分析来说是第二位的。

总之,因为形式逻辑的价值归根到底取决于它对实际推理改进的贡献,还因为形式逻辑的理论性使它对实际推理问题的实际应用很成问题,所以,逻辑学家做的最有价值的事情是进行和制定论证,而这些论证分析和评价关于日常问题的其他论证。如此设想的对逻辑的贡献将是关于论证的结论,它们是根据对论证的批评分析而作为历史问题提出的。这里考察的贡献系关于支持伽利略在他的《对话》中提出的地球运动的论证。这探索具有双倍的逻辑意义,因为即使浏览一下这本书也可表明,伽利略的论证大部分(尽管不是全部)本身都是关于论证,特别是关于一切古典和现代对地球运动的诘难。换句话说,伽利略的书基本上都是批判考察一切反驳地球运动的所得到的论证和证据;其余部分则是提出有利的证据,它们部分地是从那些批判过程中所作的考虑中产生的。这意味着,在《对话》中,伽利略所做的如同这里讨论的论证分析者或逻辑实践者意义上的逻辑学家。这些研究至少通过两种方式来说有可能成为逻辑的研究。

实际上,这种研究之成为有逻辑意义,还有第三种方式。这就是考虑科学的本质。逻辑之是科学的,就在于它提供关于实际推理问题的结果,即提供关于过去或现在的论证的被证明为合理的结论。如按我自己对这论证的理解,则我要说,既然几乎人人都认为伽利略是典范的科学家,既然逻辑学家深盼成为科学家,所以,对于逻辑学家来说,十分重要的是,考察他的著作,看孴能在多大程度上将之用来证明他们自己的形式化和抽象技术是合理的。他们可能发现,或者至少进而去考虑,(1)他们的反经验方针是他所反对的空洞经验哲学的翻版;(2)形式化和抽象仅仅有时是适当的;和(3)重要的是讨论方法论和哲学的问题(尽管切莫走到形而上学的极端)。如果还发现他的著作的一个基本特点是论证分析,那么,他们也许更愿意真正使逻辑科学化,因为他们由此也可使科学逻辑化。

[Galileo and the Art of Reasoning,D. Reidel Pub. Co. ,1980年]